在加拿大生孩子的福利

网络转载 - 07-14
       加拿大劳工法例对孕妇有特别保障。加拿大的失业保险(Employment Insurance (EI), )其中有分受伤、裁员失业和产假。产假(Maternity Benefit)有分怀孕假(Maternity Leave)和父母假(Parental Leave),怀孕假给予17周的假期, 给生产的妈妈使用;父母假父母都可使用,如果母亲休了怀孕假,再休父母假,则父母假为35周;但如果母亲休了怀孕假,父亲休父母假,则可休37周。下面我 们给大家介绍相关细则。
 
  怀孕假和父母假
 
  凡为同一雇主服务满20星期者,有权请怀孕假期17星期(生产前及后均可),如有医生证明不能马上工作,孕妇可以多获得不超过六周的假期。
 
  雇员于产后有权恢复未请假前的职位,若做同样职位的同事获得加薪,她亦享受同样权利。怀孕更不应影 响其升职机会。产假必须在分娩前的第16个星期开始才可享受,但如果有产期推迟,有流产危险,产出死婴,母亲身体不佳等特殊情况时,女职工可以享受额外的 特别产假(不带薪)。合法堕胎及流产有权申请不超过3星期的休假。如遇流产,孕妇于产后可以申请不超过5周的休假。
 
  女工在向雇主申请产假时应该提供医生开出的怀孕证明,同时写书面信,说明自己产假开始与结束的日 期。雇主应该准许女职工休假,同时保障假后让她恢复工作并得到与原来一样的工资与福利待遇。除产假外,女职工可以临时请假去医院作怀孕检查。她应尽早通知 雇主,雇主也应该准许她暂时缺勤去看病。
 
  产后女工须在复工2周前通知雇主,而雇主则应于雇员预定复工日前4周通知她。
 
  父亲和母亲都一样有权享受35个星期的不带薪的父母假。父母假是从孩子出生后或领养到一个学龄前儿童后才可开始,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此后的70个星期。父母假时间如果未超过12个星期,雇主必须准许该职工回返工作岗位与恢复原工资。
 
  津贴金的计算
 
  怀孕母亲最早可在预产前八个星期开始领取怀孕津贴,申请人须经过两星期的等候期(政府不会给付)才可以开始领取津贴金。因此,怀孕母亲最早可在预产期之前的十个星期放产假,然后立刻向加拿大人力资源部的就业保险办事处申请怀孕津贴金。
 
  总体上来说,怀孕津贴金的计算办法是,从第三个星期开始, 给付个人薪酬(以之前的28个星期薪酬为计算标准)的55%, 上额到每两个星期最多可拿到447元(税前),直至产假结束(52周)。
 
  怀孕津贴金最多只可领取15个星期,但会在婴儿出生后17个星期停止发放。若婴儿因健康问题而要住院的话,这17个星期的期限可延长,直至婴儿出院回家照顾,但不可拖延超过婴儿出生后的52个星期。无论如何,怀孕津贴金最高也只可领取15个星期。
 
  婴儿的亲生父母或领养父母可领取高达35个星期的育儿津贴,使其能留在家中照顾初生婴儿或被领养的 儿童。这津贴可由母亲或父亲一人领取或父母两人共同分享这津贴金。只要一方已接受两个星期的等候期,另一方就不用履行这条件。假若母亲已在领取怀孕津贴金 时经过两个星期的等候期的话,在领取育儿津贴时也不用履行两个星期的等候期。
 
  育儿津贴最早可从婴儿出生日或领养儿童回家后当天起领取,这35个星期的津贴金是不可以超越他们出生后或回家后的52个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