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离婚的流程详解

cuclife.com - 08-13

各个地区的结婚及离婚流程是不一样的,那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在加州,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在离婚时采用简便快捷的简易离婚程序 (Summary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

1.适用简易离婚程序的条件如下:

a. 在加州,离婚虽然不需要特别理由,但加州法院必须要先对离婚任何一方有管辖权(Jurisdiction),才能有合法判决。也就是说双方在提请离婚之前,离婚任 何一方必须已在加州居住至少六个月,并且在所辖法院县内居住至少三个月;一般来说,法院并不会要求离婚由请人提出以上居住的证明。但若一方提出抗议时,则法 院便会要求提出离婚申请的一方提出具体证明,证明加州法院对此离婚案件有辖权。通常,加州驾照丶租约丶水电帐单丶信用卡刷卡纪录丶学校注册单丶银行开户证明 等,都可用来做为居住证明。

b. 双方没有小孩;

c. 结婚不超过五年;

d. 没有共同房地产;

e. 共有债务不超过六千美元 ($ 6,000);

f. 共同婚后财产不超过三万八千美元 ($38,000) 等。

2.如果采用这一简易程序,法院不需开庭 ,双方也不会被要求去法院作证或调解。

3.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双方可在准备档案之后向法院诉请离婚。简易离婚的所需档案非常简单,即使寻求律师的帮助,费用也不会太多。

4.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离婚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双方同意放弃向对方要求任何扶养费。法庭对于简易离婚的裁决一旦作出,双方则不能对此裁决进行上诉。有异议的一方只能于裁决作出的六个月之内,启动其他法律程序推翻裁决。

5.可以直接在加州法院上下载表格,自助办理http://www.courts.ca.gov/selfhelp-divorce.htm


二、如果不符合简易离婚的条件,或者双方对于离婚并没有达成一致的话,那么就只好向法院诉请离婚。

1.离婚任何一方必须已在加州居住至少六个月,并且在所辖法院县内居住至少三个月的条件是必须满足的。

2.离婚诉讼通常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而引起。然后提请离婚一方配偶需以雇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及离婚申请书,在离婚程序中,提请离婚一方配偶统称为“申请人”(Petitioner),而对方配偶则称为“答辩人”(Respondent)。

3.在普通离婚程序中,诉讼程序正式开始于申请人向答辩人送达传票之日。自该日起,需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法庭才会下达最终离婚,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从而双方当事人才会获取再婚的权利
4.虽然存在6个月的等候期,但是如果在此期间无法解决所有与离婚相关的问题,那么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关系仍然无法解除。此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当事人就需要向律师或相关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但只要夫妻关系没有终止,那么,当事人便不具备再婚的权利。

5.自接收到送达的传票及离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答辩人可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离婚申请书作出答辩声明。此后,当事人双方即可准备进入法庭听证阶段。

6.自申请人向答辩人送达传票之后,双方当事人可能会达成关于平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丶子女监护与探视权丶子女抚养费和/或配偶赡养费的离婚协议。
7.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书的情况下,法官会将该协议书作为离婚判决书的一部分予以签署并根据其自由裁量权下达法庭命令。通常在下达离婚判决时,法官会要求离婚申请人出席法庭;而当申请人没有出席的情况下,法官会直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宣誓书下达离婚判决。在双方当事人均签署判决书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无需出席法庭。
8.而在一些较为复杂的离婚案件中,法庭审判时间通常会根据发现程序(Discovery Procedure)所需时间而延迟。所谓发现程序,是指与离婚相关的一些具体信息的确定过程,比如每一项夫妻共有财产或个人财产公允市价的确定等。直到完成所有的必需文件之后,法庭才会确定具体的审判时间。要完成发现程序,确定相关的具体信息,可能会需要当事人一方回答对方所提的一些书面问题,或向对方出示相关文件以供审查,或向法院书记员提供证据;在必要情况下,有时还须雇请专家,如会计师或估价师等协助调查。
9.发现程序通常会占据离婚诉讼的大量时间,但从当事人利益出发,必须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也因此,该期间尤其需要当事人具备一定的耐心。在每一个离婚程序中,除非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否则均需由法庭来对夫妻共有财产及债务进行公平分割。

10.最后,和结婚一样,在Las Vegas离婚也是最快速简便的方法,一般只要一方在拉斯维加斯居住六个星期,家庭法院就可以解除婚约。